组织名称:
统一代码(登记证号):53310000341481113R
登记机关:上海市民政局
类型:非公募基金会
原始基金:壹千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文婧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136弄1号楼10楼A68室
业务范围:开展助学、助教、改善受教育环境,扶贫济困等相关社会公益活动。
成立时间:2015年11月06日
上海耕夫公益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上海耕夫公益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是从事公益性、非营利性活动的慈善组织,主要活动范围在上海市。
第三条 本基金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若正式党员人数少于3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指定一名党员担任党建工作联络员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基金会开展党的工作。
本基金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基金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基金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耕耘未来、夫济天下,倡导公益慈善精神,关爱儿童青少年,支持儿童青少年获得平等优良的教育和发展机会,促进社会和谐。
第五条 本基金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应当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并遵守《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来源于发起人赵晨先生的个人捐赠,均为合法的捐赠财产。
第八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民政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是上海市民政局。
第九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136弄1号楼10楼A68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基金会的业务范围:开展助学、助教、改善受教育环境,扶贫济困等相关社会公益活动。具体为:
(一) 救助有特殊困难和需求的儿童青少年,帮助他们获得生存与成长的基本条件和平等机会;改善受教育环境,提高受教育质量,接受更高质素的教育。
(二) 鼓励和支持教育改革和教育创新,帮助提高教师队伍的高素质专业化,改善教育条件。
(三) 辅助国家发展少年儿童教育事业,特别是贫困地区的少年儿童教育福利事业。
(四) 开展与国内外同类基金会的合作、交流活动。
(五) 相关社会公益:
实施家庭和社区关怀。以受资助或服务的儿童青少年为中心,对其家庭和社区的情况进行探访,对有困难和需求的弱势人群提供各种形式的经济资助,生活帮助与精神关爱,积极进行社区改善和建设。
资助自然灾害地区的救援和重建工作。对发生自然灾害的地区,实施紧急救助,为受难者提供必要的物质救援及精神慰籍,资助灾区的重建工作。
(六)其他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公益性活动。
本基金会严格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慈善活动,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做到公开、透明。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从事慈善活动的领域:
(一)扶贫、济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开展慈善信托业务,按照《慈善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遵守《慈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由5-11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五条 理事的资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勤勉尽职,诚实守信
(三)热心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四)具有与业务工作相适应的阅历和工作经验;
(五)能够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六)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第十六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与登记管理机关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主要捐赠人与登记管理机关共同协商产生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增补、罢免理事,理事会应当与登记管理机关协商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五)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批评权、建议权、监督权;
(三)参与基金会内部事务管理;
(四)积极参加和支持基金会的各项公益活动;
(五)遵守基金会章程,维护基金会合法权益;
(六)贯彻基金会宗旨,执行基金会的决议,完成基金会交办的任务。
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或不召集会议的,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重大投资方案应当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会,由监事3名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或罢免。
第二十三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选派;
(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四)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五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本基金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本基金会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六)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理事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任何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五)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辞退;
(六)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定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慈善财产来源于:
(一)发起人捐赠、资助的创始财产;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开展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及数量、本基金会名称和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等。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本基金会应当做好相关纪录。
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本基金会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书面捐赠协议包括捐赠人和本基金会名称,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
捐赠人与本基金会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定向募捐,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并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项。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一)本基金会投入人对投入基金会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二)本基金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基金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章程规定的慈善事业。
(三)本基金会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四)本基金会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本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的实施;
(二)公益慈善资助项目的管理;
(三)本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与行政办公支出。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单笔金额超过50万的捐赠;
(二)单笔金额超过50万的投资。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慈善事业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比例,按照相关规定标准执行。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开展慈善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慈善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一)本基金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二)本基金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
(三)本基金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二。
本基金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50万元的慈善项目。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备。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要加强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四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本基金会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配备与本基金会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和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五十三条 本基金会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五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慈善法》和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
第五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慈善法》和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出现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形的;
(二)因分立、合并需要终止的;
(三)连续二年未从事慈善活动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理事会应当在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三十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不成立清算组或者清算组不履行职责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七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八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用于慈善事业。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未规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 本基金会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0年9月16日第一届第11次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自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为准。
上海耕夫公益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信息公开是基金会的责任与义务。做好信息公开工作是基金会专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体现,有利于提高基金会公信力及社会影响力。
第二条 为规范上海耕夫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信息公开行为,保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基金会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真实、完整、及时地向社会公开信息为基本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责任。基金会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四条 基金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规定,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规定的基本信息;
(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公开募捐、慈善项目、慈善信托有关情况;
(四)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五)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基金会应当自下列基本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一)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
(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三)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四)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慈善组织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以下简称重要关联方);
(五)基金会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基金会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
(六)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第六条 基金会根据规定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及财务审计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后30日内,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或中国社会组织网上公示全文和摘要。
第七条 基金会在设立慈善项目时,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该慈善项目的名称和内容,慈善项目结束的,应当公开有关情况。
第八条 基金会发生下列情形后30日内,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重大资产变动;
(二)重大投资;
(三)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
前款中规定的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的具体标准,由基金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本基金会章程或者财务资产管理制度中规定。
第九条 基金会在下列关联交易等行为发生后30日内,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二)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三)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四)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五)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六)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第十条 基金会对已经公开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慈善项目信息、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信息、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信息、关联交易信息进行更正的,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填写并公布更正说明,有独立信息条目的在相应信息条目下予以公布。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渠道
第十二条 信息公开渠道主要包括基金会官方网站、基金会出版物(如年报、通讯等)、基金会官方微博、基金会官方微信、基金会年度报告、中国社会组织网、慈善中国网站、民政部指定媒体、基金会中心网。
第五章 信息公开的程序
第十三条 基金会信息公开应严格履行如下程序:
(一)理事会审议通过《上海耕夫公益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授权秘书处按照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信息公开内容进行信息公开;
(二)秘书处负责公开内容的编制、整理、确认、公布;
(三)重大事件的信息公开,由秘书长作为新闻发言人进行公布;
(四)秘书处对信息公开后的公众反应进行及时监测。
第六章 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秘书长是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秘书处应制定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流程,并将信息公开的职责落实到每位员工的工作中。
第十五条 秘书处应确保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并及时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改正。
第十六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对本制度第三章所列信息公开内容没有公布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七章 其他
第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基金会秘书处。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
上海耕夫公益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上海耕夫公益基金会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基金会管理条例》,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按照《上海耕夫公益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对基金会的经济活动进行综合管理。具体包括:管理各项收入,降低成本费用,合理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加强财务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规程,加强财务监督、检查;维护基金会财产完好,充分发挥财产物资效益;开展财务分析,参与基金会财务决策,规范财务信息披露,促进基金会建设和事业发展。
第二条 本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财务管理体制、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成本费用管理、物资管理、资产管理、财务分析和财务监督、财务决算和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等。
第三条 财务管理是基金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切实做好财务管理工作,规范财务核算,保证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及时性。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在秘书处的领导下,一切财务收支活动归口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会计年度自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理事会是本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的财务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财务部负责基金会的日常财务管理工作。
第七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八条 本基金会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社会公众和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每年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的财务审计。
第九条 本基金会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或秘书长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本基金会根据机构发展战略,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本着资源统筹规划、保障工作重点、收入支出协调的原则,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编制年度财务预算。
第十一条 各部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各项目的“收入”、“业务活动成本”等预算初稿,
经秘书长和财务部审核后,形成年度财务总预算。财务总预算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各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收入预算参考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及业务发展计划合理预测制定,业务活动成本根据项目特点,项目执行情况和工作计划测算编制。
第十三条 各部门须严格执行财务预算,除因工作计划、工作内容有较大调整,或者人员发生较大变化,需要通过预算调整程序核准新的预算外,一般不予以调整。在年内季末和年末,财务部门应总结、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报秘书长或理事会。预算执行情况纳入各部门的业绩考核。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分类核算捐赠收入与捐赠以外的其他收入。
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根据各项收入性质严格划分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各项收入均纳入年度总预算统筹计划。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各项收入均归口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核算,严格各类票据的使用和签发,严格捐赠票据及其他票据的使用和签发。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各项支出的安排必须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必须贯彻厉行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遵守各项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十八条 按照理事会批准的年度预算和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执行资助支出和费用支出,并严格按照捐赠协议安排资助计划;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和审批制度。
第六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十九条 成本核算的基本任务是反映项目管理、执行和服务过程的各项耗费,并结合预测、
计划、控制、分析和考核,合理安排使用人力、物力、财力,降低成本(费用),改善项目管理,为公益事业发展建立良好的基础。
第二十条 成本(费用)一般包括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等。本基金会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制定相应的成本费用核算办法,建立和健全项目成本(费用)核算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有关成本(费用)核算的原始记录、凭证、账、费用汇总等资料,内容必须完整、真实,记载和编制必须及时,必须如实反映项目在管理和服务过程中的各种耗费。
第二十二条 因项目策划、信息沟通、捐赠服务及捐款筹集等,需向捐赠人提供项目或活动成本估算,由财务部门与相关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在提交成本估算前,应经秘书长批准。项目成本(费用)估算,按照成本核算的原则和方法进行,必须提供可靠的人力、物资、费用支出的估算依据。
第七章 物资管理
第二十三条 物资是资金的实物形态之一。物资管理要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既要保证公益事业发展的需要,又要防止财产物资的积压和损失浪费,最大限度地发挥物资的效益。
第二十四条 物资管理包括:固定资产管理、低值易耗品管理和捐赠物资管理等。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是指基金会拥有所有权,为基金会业务活动所需,在使用过程中不改变其实物形态,使用期超过一年,并且单位价值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金额以上的资产。
(一)固定资产按用途分类管理,并建立验收、领发、保管、调拨、登记、折旧、检查和维修制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二)注重发挥固定资产的效益,购(建)固定资产特别是大型房产等,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两种以上方案,择优选用。
(三)加强对固定资产报废、处理的管理,确属不能或不宜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作报废处理;确属闲置不需要的固定资产,应按规定的程序处理,避免积压,造成损失浪费。
第二十六条 低值易耗品管理。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位价值较低、容易损耗、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工器具以及办公用品等。低值易耗品的购买、验收、进出库、保管等须审批程序规范,管理控制科学。在保证工作需要的前提下,降低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的库存和消耗。
第二十七条 捐赠物资的管理。捐赠物资是募集到的各类捐赠实物。捐赠物资按照捐赠人的捐赠指向分类管理,并严格验收、进出库、保管等管理制度。捐赠物资严格按捐赠人的意愿划拨、使用;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八章 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
第二十八条 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是认识、掌握财务活动规律,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维护财经纪律,促进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第二十九条 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成本(费用)情况,
财产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等。财务管理部门应结合项目管理和服务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分析指标。通过分析,反映业务活动和经济活动的效果,并将分析结果及时反映给秘书处和理事会,为其进行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财务依据。
第三十条 财务管理部门要通过收支审核、财务分析等,对财务收支、资金运用、财产物资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纠正,性质比较严重的,要向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章 财务决算
第三十一条 年度财务决算是年度会计期间公益项目的收入及成本、资产质量、财务效益等基本情况的综合反映,是全面了解和掌握运营状况的重要手段。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进行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和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以年度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交易事项的会计账簿为基本依据,认真组织机构财务决算编制和报表工作,做到账表一致、账账一致、账证一致、账实一致。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告,并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第十章 财务会计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年度财务报告对外披露须经理事会批准。
第三十五条 财务会计信息是捐赠人、管理者和理事会等机构利益相关方了解机构资源状况、
负债水平、资金使用情况及现金流量等信息的重要来源。财务信息披露是建立社会公信力的重要环节,其主要形式是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六条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构成。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本基金会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同时包括会计报表附注,说明基金会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项目的具体说明和未在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信息的说明等。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建立定期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提供真实、及时、公允的财务会计信息;按照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定期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审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八条 以单一项目或捐赠人为报告主体的财务会计信息由财务部门负责按会计制度核算并编制,报秘书长审阅批准后,方可对外提供或披露。重大财务信息的披露必须纳入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由财务部按规定报请批准后对外披露。
第十一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九条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基金会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会计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实行专人管理。会计档案由财务人员负责整理归档。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会计档案不得外借,遇有特殊情况,须经财务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二条 销毁会计档案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对到期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单独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未涉及由投资形成的资产及其他资产,此类资产的管理制度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由秘书处监督实施并负责解释。
上海耕夫公益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本基金会项目的管理,优化实施项目,提高实施效果,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结合本基金会项目工作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实施的项目是指助学、助教、改善受教育环境,扶贫济困等相关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条 项目的开展要充分体现社会公益的目标,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本会财务制度。
第四条 基金会理事会是基金会项目管理的领导机构,基金会项目部是基金会项目管理的执行机构。
第二章 项目申请、评审及立项
第五条 项目的申请:
(一)符合基金会业务范围的各个项目需编制项目申请书,并按规定程序申请。项目申请书的内容包括:前期调研情况、项目背景、项目目标、项目内容、组织机构、项目预算、项目跟踪、项目评估;
(二)申请条件:与基金会业务范围相关的社会公益活动;
(三)由项目部将项目申请的初审意见随同有关资料上报理事会审批立项。
第六条 项目的评审:
(一)项目评审的成员:理事长、秘书长;
(二)项目评审过程中,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认真组织评选;
第七条 项目的立项:
(一)项目部报送项目立项申请书及实施方案,并向理事长提出书面前期调研报告;
(二)基金会召开项目立项评审会,根据结果理事长进行审批;
(三)正式批准的项目,合作后在基金会官网予以公布。
第三章 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八条 项目经理事会同意立项后,项目实施前项目部要编写项目实施方案。
第九条 项目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审核项目计划与经费预算,检查项目工作进展与经费使用情况,处理项目实施中的问题,组织阶段性绩效评估,并及时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条 由本会批准立项的项目均须制定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的实施及全程联络项目相关单位,定期向项目部汇报执行和进展情况,如实编报项目工作总结和经费决算等。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中,基金会项目部要对项目进行跟踪,反馈项目实施效果。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结束后,基金会项目部要对项目评估,编制项目评估报告,并汇总反馈信息。
第十三条 基金会项目实施结束后,立卷整理归档。一个项目一个档案,归档内容包括从项目的申请到项目结束的所有资料。
第十四条 项目部应对项目负责人就项目执行情况与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向理事会报告阶段性或项目完成后的绩效评估报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本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