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善可增信用!40个部门和单位实施慈善捐赠信用奖惩
时间:2018-05-04 来源:中国社会组织动态 点击数:12259
慈善是人民群众共享发展成果的重要渠道,是维护社会和谐、促进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重要方式。《备忘录》的签署对于完善慈善制度、发展慈善事业具有重要意义,充分体现了“一手抓积极引导发展,一手抓严格依法管理”。
备忘录的签署,是2018年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完善慈善事业制度”的重大举措,是贯彻落实《慈善法》和中办、国办《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的重要制度建设。备忘录的签署,是对《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文件关于“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总体要求的深化落实。随着本备忘录的签署,慈善领域正式纳入社会信用管理的总体范畴。
备忘录主要有三方面的内容:
一是建立慈善捐赠领域的信用信息共享。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民政部等40个部门和单位共同签订备忘录,共享慈善捐赠领域的红黑名单,各部门各单位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获取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信息,执行或协助执行本备忘录规定的激励和惩戒措施,定期将联合激励与惩戒实施情况通过该系统反馈给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民政部。
二是明确了2类激励对象和5类惩戒对象。激励对象中,不仅包括民政部门在行政管理的评估工作中获得良好等级的慈善组织,还包括有良好捐赠记录的捐赠人,特别是在扶贫济困领域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惩戒对象中不仅包括民政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慈善组织,还包括这些慈善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包括在慈善捐赠相关活动中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定承担责任的捐赠人、受益人,以及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的假借慈善名义或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三是明确了对慈善捐赠领域守信主体的26条激励措施和对失信主体的24条惩戒措施。这些措施由40个相关部门和单位联合实施,涉及民生、科教、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以及工商、税务、海关、质检、公安等各市场监督领域,既有对守信主体的各种优惠、诚信记录,以及优先或者便利获得相关资格和服务的激励,又有对失信主体限制准入、重点监管、取消待遇等方面的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