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基金会:财富的永续之道

时间:2024-05-20 来源:CFF2008 https://mp.weixin.qq.com/s/OMv-0D8e7WypUxe 点击数:265

永续:

德国基金会的神圣维度

德国基金会协会给出的基金会特征是:特定目的、创始人意愿、专用资产、组织形式、存在期限是永续。其中,“永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特征。在德国,根据法律规定,基金会不可以被中止,它是一个永续存在的机构。创始人决定基金会的目的,一旦设立,不允许改变。


德国法人化的基金会形式,对特定目的财产的永续性存在,以及创始人意愿的保障,非常坚固,其对基金会的现实运作也具有明显而深远的影响。“永续”价值至少带来两个方面的意义:第一,在财富的传承上,随着时间延展,只可能表现为财富的累积,而不会相反;第二,在基金会的运作上,时间不再是一个重要考量,而关注的是永恒的方向,相应地,基金会在很大程度上超越眼下效率追逐,定睛在更持续性的价值。


不过,欧陆法对财团法人的严格规制,也减弱了基金会的灵活性。德国基金会的登记是在各州需要获得所在州的许可,各州法律的不同也给基金会带来一些困境。2003年基金会改革允许公益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投出资金不可拿回,但可以停止或者自主决定转给类似组织,使得基金会数量大增。近年不断有在联邦层面统一基金会法的呼声,2021年开启了民法典中基金会法的修订,新修订有关于基金会的内容,增加了很多条款,赋予基金会更多弹性,比如允许基金会向非永续性的转换,也就是消耗型基金会;同时基金会转为联邦法院统一登记,改变目前各州管理基金会名单的分散做法。修改后的基金会法律已于2023年7月1日生效。



家族基金会:

如何超越“富不过三代”

“永续”是德国对基金会的一项法律要求,但它背后其实体现的是对永恒价值的信仰和追求。种观念与基金会的制度安排相结合,在其家族经济和财富传承中扮演重要角色。


德国经济以家族企业为主导,占到80%,其中超过100年的有70%。而且这些企业大多为中小企业。基金会在德国家族财富管理与文化传承中是一个重要工具,甚至不乏家族将企业转由基金会控制。例如博世集团,就是由博世基金会拥有公司,企业利润的99%归属公益的责任有限公司基金会,余下1%属于博世家庭基金会,用于其家庭私益;但公司的投票权100%归家庭所有。财富家庭与公益基金会分享决策权与收益权的双基金会模式,巧妙地在创始人那里就安排好了财富的目的,将家庭福祉联接在永续的事业上。


此次行程的组织者墨卡托基金会(Stiftung Mercator)也是一家家族基金会。它1996年在埃森注册成立,注册形式是公益有限责任公司,近年已成长为德国最大私人基金会之一。墨卡托基金会由施密特家(Schmidt)家族出资创建,其家族三代从事批发和零售贸易业务,他们也是麦德龙的共同创建者和目前主要股东之一。从1923年第一代Karl Schmidt成立公司从事批发零售贸易,到家族基金会设立,是第三代人。中国流传着一句不断被验证的“魔咒”——“富不过三代”,而施密特家族的故事,正好是“三代而立”。为什么能够呢?


从墨卡托基金会能够实际看到的,至少有价值和治理模式两个方面。首先,基金会的价值属性。基金会的命名便折射出其强烈的价值导向。创办人非常低调,连基金会的名字也没有用家族施密特姓氏命名,而是以其家乡杜伊斯堡生活过的16世纪著名地图制图学家格哈德·墨卡托(Gerhard Mercator)姓氏命名,以彰显全球性思维、科学精确性和人文主义的价值观,这也是墨卡托基金会一直遵循并捍卫的价值观。


第二,在治理模式上,墨卡托基金会有一个非常巧妙的双基金会模式架构,以将资金运作与公益支出分离。施密特家族创建了德国埃森的墨卡托基金会和瑞士墨卡托基金会;创始人将捐赠资本金投放子午线基金会,进行管理和理财,子午线基金会作为墨卡托基金会的股东,每年拨款5100万欧元给后者。这样架构的好处,一是节约成本,否则德国和瑞士的墨卡托基金会都分别需要管理资金保值增值和公益内容,要两套完整的管理团队;二是墨卡托基金会只需要专注于公益内容,他的负责人不需要有理财资质或组建理财的团队,更可以交给最适宜的公益专业人士,聚焦公益目的。


更进一步思考,制度安排是价值理念的反映。纵观现代社会发达的慈善事业,数量众多的个体或家族设立的基金会,总是与财富的繁荣与传承相伴而生,这背后折射出的是深层次的社会价值观与财富观。19世纪末苏格兰裔美国实业家、慈善家卡内基在《财富的福音》中清晰地阐述出两个观念:一是私人财富的正当性,“文明奠基于‘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巨大贫富差距远比普遍贫穷好得多”;二是财富目的的审慎性,富人被赋予了更高的经营才能,就更有为社会树立简朴人生榜样的责任,在适当满足家庭合理生活需求后,将所有剩余资金做“穷苦弟兄们的信托人”,以自己的才华提供上乘的服务。卡内基所阐述的慈善精神,至今为诸多大财富者和慈善家们信守,如盖茨和巴菲特发起的全球富豪“裸捐”(Giving Pledge)倡议。将慈善目的作为自身总体财富的处置路径,而不仅是企业回报或社会效益的副产品,一定不仅是经济学理性人的考量,而是一种财富观和价值观的体现。亦如韦伯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中所揭示的,现代社会的经济及慈善现象,如何透视出新教伦理的实践。产权的神圣性,财富的神圣目的,是“永恒”维度的根源。


财富如何可能传承,乃至实现永恒价值?这或许也是最值得中国基金会及公益事业深入思考的。财富传承是一个全世界的难题。德国有“创造、继承、毁灭”(Erwerben,Vererben,Verderben)形容三代人的说法;美国布鲁克林家族企业学院对大量案例的研究数据,约有70%的家族企业未能传到下一代,88%的家族企业未能传到第三代,只有3%的家族企业在第四代后还在经营。中国可能还面对一个更基本的观点挑战:私有财富应该永续,还是功用性阶段性存在?改革开放以来的私有经济发展,其正当性主要来源于功用性原因:私营经济为经济带来活力。当经济增长到一定阶段,也就开始产生“私营经济退场”论。现代社会的基金会无疑是私人财富向神圣目的、永恒目的延续的产物,那么中国能不能有这种意义上的基金会的发展?能否成为财富传承、承载永恒性价值的工具?它不仅是基金会治理能力和技术的问题,而涉及全社会对价值的思考与追问了。


政党基金会:

政治价值,而非政党立场

政党基金会(也有称政治基金会)是德国一项比较独特的制度安排。理解政党基金会是什么,对德国基金会的价值属性可有更进一步的认知。

根据德国政党法规定,连续两届进入议会并占有5%席位的政党可以确立相应的政党基金会,从联邦预算分配到公共资金。德国目前六大政党都设有政党基金会。 


政党基金会的称呼,以及与政党的一一对应关系,和进入公共财政拨款预算,这几点很容易让人判断为,它们是隶属于政党的,服从于政党立场,从某个方面服务于政党的利益。事实上不是。准确地说,它们的称谓不是“政党基金会”,而应译为“亲政党基金会”。这个词主要表达的内涵是:与政党理念的接近性。政党与亲政党基金会的制度安排,类似于在德国的政治架构中设置两条平行线,一条是执政实践,一条是价值理念。政党和基金会不是彼此隶属关系,而更像享有共同政治理念的伙伴和盟友。一个关乎治理,一个关乎民情。


首先,在设立形式上,并不是政党设立基金会,而是双向选择、彼此确认的过程。议会中符合条件的政党有权提名哪个基金会作为它的亲政党基金会,基金会同样有权选择是否成为亲政党基金会,直到彼此“配对成功”,才备案到议会纳入联邦拨款。比如较新近的伯尔基金会是1997年,历经三个有绿色基因的社会组织与绿党整合,在广泛党内共识及伯尔家族同意的基础上设立。最近德国选择党选择基金会,还出现了两个基金会之间竞争,将由党的董事会提议,最终由其联邦党员大会决定。总体上,亲政党基金会的成立多与重要历史人物相关,并以他们的名字命名,更多体现的是政治理念传承、历史沉淀,或某种价值的持守。可以认为,亲政党基金会的制度安排,恰恰是为了超越政党的执政利益局限,试图在政治中纳入某种“永续”价值的努力。


第二,在公共资源上,亲政党基金会的预算由议会按照法定规则予以相应资助,而不由政党决定或给与资源。在制度上,资金额的分配关键依据是过去三次选举结果,按照席位比例获得相应资金,资金经由外交部及经济发展合作部分配。另外,基金会也可以和部门有关政府协议、竞争第三方项目资金。获得公共预算资金要符合宪法前提,比如选择党目前在德国非常有争议,法院依据基金会相关法律,裁定其有违现行民主制度,那么它就不能获得财政资助,它可以在法律框架内起诉,但这些都不是政党自身的决策权。相应地,基金会的履责汇报对象不是政党,而是相关公共部门和其他项目来源部门


第三,在治理与决策机制上,政党和亲政党基金会是独立法人主体,各自依据法律按自己的治理结构决策,政党没有资格命令基金会做什么,基金会也没有资格强制政党不做什么。除了瑙曼基金会注册为基金会法人,其他政党基金会的法律形式一般是协会,依据协会法制定自己的目标,有会员和会员大会,基金会向成员大会负责,由其决定人事任免和基金会运作,曾经有总理提名人选,但基金会做出了不同决定,总理也没有提名成功。



第四,在功能上,基金会服务于公民民主政治参与的公共价值,而不在组织机制上服务于政党。亲政党基金会的功能主要有对公民政治参与的教育支持、对政治理念的研究促进,以及对外的国际交流等。 可见它重在持久的政治理念的社会认知、深入研究、交流对话,并非对标当下选举议题的活动,这样才可能成为超越政党利益之上而不是隶属之下的一种机制,从而贡献于可持续性的民主政治的价值


第五,在制度初衷上,亲政党基金会的制度安排,目的是支持国家的政治多元之民主价值,是德国对自身近现代民主政治发展中沉痛教训的反思结果。战后,德国社会在对魏玛共和国时期民主危机的反思与辩论中逐渐达成一种共识,即公民的民主素质和参与政治生活的能力对民主制度运行的重要性,而这些需要通过民主政治的文化教育和社会实践才能产生。因此立法者决定,提供一定公共资金用于民主政治教育,通过多元的基金会来实现,目的是发出不同政治理念的声音,提高德国人民的民主判断力、辩论文化,避免重蹈在民主形式下纳粹极权的覆辙。这就是设立亲政党基金会的制度由来。未来可能进一步通过基金会法规范。


简单言,理解亲政党基金会与政党的关系,可以用“民主盟友”来形容。两者的构成,可以视为一群有类似社会、政治理念的人,以不同方式来促进自己理念的实现。一条路径是通过竞选、执政,直接实践所主张的政治理念;另一条路径是耕耘于民主政治多元化的根基,促进公民意识、增进民主能力、扩展公民政治参与的土壤。二者理念接近,运作独立,相互“选择”,互为政友,共同构成国家政治多元的民主制度建设力量。


以伯尔基金会为例,它是亲绿党基金会,与绿党联系密切,但独立运作。基金会定位为一个实践绿色愿景的智库,它的使命是:支持公民社会与政治参与;愿景是:生态、民主、性别平等;价值观是:任何人之间的相处都给予相互尊重。它有40个会员,2022年选出两位主席,分别面向绿党和科研机构,在全球设有34个国际办公室,境外办公室实行首代负责制,开展国际合作与对话。伯尔基金会希望继承伯尔保持批判的独立精神,他们的口号是“尽可能地与绿党保持距离”


德国的“团结”价值

“团结”是德国文化中一个颇有深意的概念。德国驻华大使馆公使在我们的访问团行程之始,就给了我们三个词来表述“德国的基本价值”,分别是:自由、开放、团结。其中,“团结”是一个很深入德国文化,但又令德国文化以外的人较难完全理解,且在不同情境可能有不同解读的内涵丰富的观念。在公使先生的解读里,“团结”指“对周围人的博爱”,人们彼此信任、互相帮助,如同在经济尚不发达时,德国手工业者们所形成的团结互助的市民社会精神,它在德国源远流长。


伯尔基金会的老纪认为政党基金会就是德国的多元结社传统与“团结”精神的统一。德国历史上是联邦自治传统,19世纪俾斯麦统一国家后的公民教育向“军队”般品质发展,直至二十世纪出现极端纳粹主义思潮,也带来二战后的反思,好在德国社会的联邦自治传统仍然存在,对于目前德国的公民社会而言,多元和统一的两个方向是在张力中的结合。


墨卡托基金会柏林项目中心的目标是“维持开放性世界,扶持团结社会”,后者对他们而言意味“人人平等机遇”的努力,比如教育、种族问题等结构性问题的解决。很多社会结构性机制,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税务等,便是按照“团结”精神建立,比如身体健康、一辈子不看病的人也被要求支付医疗保险,这样才能帮到经常看病的人,国家要求每个人必须交社会保险,理由就是“团结”精神。它是19世纪俾斯麦总理推动的社会福利的支柱,现在的立法精神依然如此。


社会学家项飙在谈到“团结”时,强调“附近”的视角。个人与他人团结,形成社会,关键是“附近”的技能。如何与身边的人相处,与不一样、不喜欢的人处理关系。反思纳粹之所以会出现,就是每一个“我”,没有差别、消失了与“邻我”的距离,变成完全同构的模版,认同一个抽象的整体,那种结构表面看起来如铁板般强硬,其实自发团结非常微弱,社会非常脆弱。


从人们不同的表述中,可以理解德国的“团结”价值:它既不像美国是高度个体性社会、以每个个体为目的,也不是个人完全没有意义的总体性价值,而似乎更强调人们之间彼此的关联,是互不侵犯权利的消极自由与彼此拥有的积极自由二者的结合。区别于纳粹时期的集体主义,兼容现代性前提—每个人是平等的治理主体—的“团结”精神,至少有两个重要特征:一是多元基础,必须有不同主体、不同价值的存在;二是讨论和协商机制,在独立各方的不断表达、沟通、对话、辩论、彼此妥协中,逐渐让共识呈现。在德国的很多公共议题上,都会见到“讨论”的环节特别长,社会发展是在价值共识基础上的契约达成过程,这样的共同体形成可谓是“共和”精神的体现。


德国具有现代性内涵的“团结”价值,对于中国社会或许别有意义。中国也是一个强调“关系”的社会,不过,传统社会的关系是基于熟人社会,依靠特定的人与人之间血缘和地缘纽带逐层地扩延,很难形成人格平等的陌生人社会的信任扩展性,或曰“公共性”。如何使得包容多元价值的社会秩序成为可能,在个体尊严的基础上发展社会共同体,是中国“关系”社会走向现代性的重要命题。德国以多元、辩论协商为前提的“团结”价值,及其社会共同体的价值共识达成路径,对我们思考现代公共性社会生活,人们在契约精神之下的彼此关联,颇值得进一步理解。


从“永续”向“永恒”

回思对德国基金会的观察,作为“永续”目的的载体,德国基金会的价值主导性是深入在其文化中的。价值主导也是国际上优秀基金会的共同属性。如果说具体思维品质的特色,那么,反思性价值和历史责任感,可能在德国能见到更为突出的表现。


与英美国家相比,德国基金会最大的特性是,它是具备法律属性的实体。基金会的“永续”性是切实体现在法律规范中的要求。“永续”作为一项法律要求,对德国基金会带来的效应是双面的:它对财富目的持续性、特别是创始人意愿的持守,提供了有力制度保障;但同时也意味在基金会设立和运营上增设了条条框框,使之在情况变化时不容易作出良好回应,从而也在现实中带来很多问题。目前法律修订的方向,显然是朝向更多灵活性和开放性的可能,特别是允许转为消耗型基金会的选择。这种法律调整应该也是对当前社会快速变化环境的适应。


不过,虽然法律做出灵活性适应,并不意味基金会观念内涵的变化。从基金会创制开始就可以看到,基金会存在的根本目的,是财富超越时间限度的对“永恒”价值的追求。比如在美国,即便没有特定法律对基金会的约束,那些百年基金会都非常有价值传承、宗旨不改。


从中国借鉴的意义而言,德国体制比英美可能更容易切入。中国从清末开始引进现代法律制度,正是从德国体制开始的,其后德国法律体系又通过日本对中国产生间接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发源德国的马克思主义通过苏联传入中国,再次重要地影响了中国当前的制度体系。中国目前制定的《民法典》里能看到德国法的许多特征。 


如果从德国基金会体制中借鉴最基本的一点,那就是厘清基金会的概念。如前所述,中国改革开放后最初设立基金会,是在任何社会行为均须经政府合法性审批的背景下,基金会最早的概念内涵指向特许募款资格。2016年《慈善法》后,基金会的特许募款资格已经失去意义,“公募”和“非公募”的区分不再有实质内涵。基金会应该回归本应发挥的特定功能,即财产的集合体;在对基金会的法律定位上,认可资本金的持久存续性,予以创始人意愿充分的尊重和保护,而不是一律强制消耗、定标在社会功能的实现。


如果更进一步,就需要理解“永恒”价值对基金会的意义。基金会在本质上是帮助财产权利者延续其财富目的的工具。仅针对公益目的而言,在越长远的视野中,公益目的的定位越有超越性、包容性。它可能超越利益、群体、种族、民族、党派、国家等等的边界,展现对人类、对未来的关怀,人文价值的呈现,直到永恒目的的追求。保守主义代表人柏克有一段著名的话“社会确是一种契约……这种合伙的目的不经过许多世代就不能达到,因此,它不仅是活着的人之间的合作关系,而且是生者、死者和未来者之间的合作关系。”这段话很能帮助我们超越时间来理解社会共同体。

回看中国慈善事业的图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有了越来越多的技术创新,极大易化了社会参与。比如互联网的众筹、腾讯“99公益日”“蚂蚁森林”,一元捐、零钱捐,甚至捐步、捐跑、捐绿色出行、捐看书时间……中国基金会秘书长描述公益人的一天几乎可以做到时时“随手捐”,公益行为与公益捐赠交融方便。中国互联网工具在日常生活中的开发应用,包括给慈善事业带来的新形式,在德国及其他发达国家听起来都是非常新鲜的。但在公益价值的思考上,在基金会对永恒公益目的的追求上,我们可以从德国基金会学习很多。


“新冠”后时代,国际秩序也在更新。疫情后终于恢复的中德基金会交流,不仅是两边基金会得以面对面交互信息的机会,希望也是在差别巨大的文化中,增进时空交隔的人们相互理解能力的一环。


注:囿于篇幅,本文舍去注释和参考文献,完整内容详见贾西津教授所著报告《永续:德国基金会的财富密码》原文。

上海耕夫公益基金会

Shanghai GengFu Foundation

分享到:

地址:上海市新闸路1136弄(200041)

沪公网安备 31010602001599号

沪ICP备2021005938号-1